高考体检返回原籍考生体检时间201

时间:2017-2-15 3:05:29 来源:脊柱后凸

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》(节选)

第三章操作方法

第九条考生体检结果按照《体检表》背面的填写说明如实填写在《体检表》上,各项体检操作方法如下:

(一)眼科

1.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,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。

(1)裸眼视力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,如:4.9。

(2)任何一眼的裸眼视力低于4.8者,需要用矫正镜片测视力并附矫正视力达到4.8时的矫正度数,矫正度数填写为近视或远视度数和/或散光度数,如“-4.5DS或+4.5DS”或“-2.00DS/-0.50DC×90°”。

(3)矫正视力达不到4.8者,应检查其眼底。眼底仅见近视特征而无其它异常者,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,记录实际检查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。

填写《体检表》中视力栏目时,一定要区分并准确填写“矫正视力达到4.8者矫正度数”和“矫正视力未达4.8者矫正视力及度数”,严防混淆两个栏目内容或填写错位。

2.色觉检查用《俞自萍色盲检查图》(第五版或更新版)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《色觉检查图》,必须由专科医生检查。根据检查结果勾选“正常”、或轻度色觉异常、或色觉异常II度。

3.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(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)。识别色彩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不正常者检查此项。在对应方框内勾选不能识别的单色。按以下两种方法交替进行。

(1)医生从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的字母、数码、几何图形、信号灯中任选一种让考生识别,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。

(2)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的字母、数码、几何图形、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种颜色。

4.让考生两眼平视正前方,观察有无斜视。若有则在眼病一栏中具体填写。若还有其它眼病写出具体疾病名称。若无眼病则勾选“无”。

对眼科检查异常者,需将所有异常情况填写在“检查结果”栏内,如“近视度”或“远视度”、“斜视”、“轻度色觉异常”或“色觉异常II度”,色觉异常II度者还应写明不能识别的颜色等。

(二)外科

1.皮肤、面部、颈部:通过视诊观察,若有异常则写出具体的阳性体征。

2.脊柱:观察脊柱有无侧弯、后凸。若有则写出具体体征。

3.四肢、关节:取立位,同时观察四肢及关节有无畸形;让考生活动各关节并且行走数步,观察有无运动障碍。

外科检查除了身高、体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,其余各项正常时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若有阳性发现,请写明具体内容,不能用“(+)”、“(-)”或“不正常”代替。

(三)内科

1.血压:测量血压的舒张压时以变音为准。由于精神紧张,血压超过/90mmHg,并伴有心率快的考生,嘱其休息15分钟到30分钟进行第二次测量,选其中的低值;如仍不正常,适当休息,多测几次,选其中的低值,但必须以当日坐位时右臂血压为准。血压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血压数值,血压单位用“毫米汞柱”表示。

2.发育情况:通过年龄、智力并结合身高、体重和第二性征来判断。应分别在“良好”、“一般”、“不良”框内划“√”。

3.心脏及血管:心脏听诊中,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。考生取卧位,安静听诊肺动脉瓣区,杂音在3级及3级以下,其它瓣膜区杂音达到2级,改变体位反复听诊,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,可以做出“正常”结论;若有异常,写出具体的体征。心脏及血管检查正常时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,不能用“(+)”、“(-)”或“不正常”代替。

4.呼吸系统:考生取坐位或卧位,听诊肺部有无哮鸣音及固定的湿性罗音。若有,使之变换体位,并少许咳嗽后再次听诊该部位。如果罗音仍然存在,可约定治疗1周后复查。呼吸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不正常时应写出具体阳性体征。不能用“(+)”、“(-)”或“不正常”代替。

5.神经系统:检查生理反射和病理反射,如膝腱反射、巴彬斯基征。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时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如有阳性体征,应写出具体阳性反射名称,不能用“(+)”、“(-)”或“不正常”代替。

6.腹部器官:肝脾检查时,以平卧位平静呼吸时检查为准。如果发现肝、脾大,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数值,以厘米为单位,并写明性质;若肝、脾肋下未触及,在肝、脾和性质栏内均划“/”。

(四)耳鼻喉科

1.听力:用耳语,左右耳分别进行,测听距离5米,检查环境要安静。检测结果用阿拉伯数字填写。

2.嗅觉:用醋、酒精、水三种液体(如无酒精可用白酒)。全部都能辨别为正常,能辨别1-2种为迟钝;三种全部不能辨别为丧失(检查为非正常且患感冒者,约定1周后复查)。嗅觉正常者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若发现阳性,请写明迟钝或丧失。

耳、鼻、咽喉无阳性发现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如发现阳性,应写出具体内容,不能填写“不正常”。

(五)口腔科

口腔检查:先观察考生口腔外观。后嘱其张开嘴,观察腭部及牙齿。通过交谈观察是否口吃。

1.唇腭检查无阳性发现应在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如发现阳性,应写出具体内容。

2.口吃检查结果只需勾选“无”或“有”。

3.牙齿检查正常者,该栏不需填写,有缺齿者应在“”的相应位置用阿拉伯数字记录。

(六)胸部透视

胸部透视主要检查肺、心脏和膈肌。透视正常者在相应栏目勾选“正常”,胸透发现异常者填写异常情况。

(七)肝功检查

1.取消乙肝项目检测,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,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、乙肝病毒表面抗体、乙肝病毒e抗原、乙肝病毒e抗体、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,俗称“乙肝五项”和HBV—DNA检测;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,简称转氨酶)检测作为体检项目。

2.对转氨酶(ALT)检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正常值者必须进行第二次复查,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定后即刻进行。第二次复查不正常者可进一步明确诊断。

3.转氨酶(ALT)检查必须将具体数值填写在化验单上,化验单上必须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。检查结果为“不正常”的化验单,医院整理后交县(区)招办保存。化验结果正常者在《体检表》相应栏目的“正常”框内划“√”,化验结果不正常者将诊断结果如实填写在《体检表》相应栏目中。

第四章体检结论

第十条体检结论分为4项,即合格、学校可不录取、有关专业可不录取、不宜就读专业。其中:

“合格”即为学校录取不受影响。该信息点已印制为黑色,不需另涂。

“学校可不录取”设置了6个信息点,分别对应《指导意见》第一部分“患有下列疾病者,学校可以不予录取”的6条内容。

“有关专业可不录取”设置了5个信息点,分别对应《指导意见》第二部分“患有下列疾病者,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”的5条内容。

“不宜就读专业”设置了9个信息点,分别对应《指导意见》第三部分“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”的9条内容。

第十一条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(含)以上职称的医生做出。根据各项目的检查结果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。体检结论只需使用“2B”铅笔涂黑对应信息点,不需另外填写。对考生所患疾病无对应信息点的,在体检结论栏目的空白处写明疾病名称。体检结论作出后,无论是否选涂了信息点,都必须签署医师全名。

第十二条县(区)招办安排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,考生阅读体检结论后,应在《体检表》上的“考生签字确认”栏签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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